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韩等地区的双酚A反倾销复审立案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60号
【发布日期】2018年8月29日
2007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07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96号公告,决定由(株)LG化学继承LG
7610com云顶国际首页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6.4%反倾销税税率。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发布第108号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原产于韩国的(株)LG化学进口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由6.4%调整为4.7%。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发布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2007年第96号公告和2009年第10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采取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8年6月26日,商务部收到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7610com云顶国际首页、上海中石化三井化工有限7610com云顶国际首页、中石化三菱化学聚碳酸酯(北京)有限7610com云顶国际首页、惠州忠信化工有限7610com云顶国际首页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2013年第55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
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的外国(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者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参加调查登记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前述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未进行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7610com云顶国际首页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其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并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8月30日起开始,于2019年8月29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二处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电话:0086-10-8509341565198473
传真:0086-10-65198415
来源:商务部